宁波的史师傅有些背,逛超市时摔倒受伤,落了个九级伤残。等想维权的时候,才发现当时没报警,医疗费等证据也没留底。这官司,他打得赢吗?
在超市摔伤后做了两次手术
超市方几个月都没有回应
史师傅在宁波一超市购物时,因踩到了没有被及时清理的呕吐物而滑到摔伤。
当时,超市工作人员见医院治疗,并先行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及护理费,一共是多元。
在医院住了一个多月,动了两次手术,史师傅终于康复出院。后来,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随后,史师傅拿着发票和司法鉴定报告向超市方主张赔偿,超市表示愿意进行调解,但称需要史师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再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史师傅于是将所有医疗费、鉴定费和助行器发票、出院小结、伤残鉴定报告等原件交于超市工作人员,自己也没有留下任何复印件。几个月后,超市方仍没有任何回应,无奈之下,史师傅在儿子的陪同下向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正式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核了史师傅的家庭情况,发现史师傅夫妇均为聋哑人,双方文化水平不高,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中心根据容缺受理的原则,先行受理了史师傅的法律援助申请,并告知其需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同时指派浙江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范璐先行介入此案。
范律师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约见了当事人,并向工商部门查阅了被告的相关情况。
摔倒后没报警,医疗费没留底
如超市抵赖将很被动
范律师发现该案存在三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一是当事人缺乏超市受伤的关键证据。史师傅在超市摔倒后并没有报警,只是医院进行救治。后与超市方交涉的过程中也无任何书面或视频、音频证据,若超市方因诉诸法院而抵赖的话,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极为不利。
二是当事人的医疗费等证据没有原件材料,且无任何复印件留底,更无超市接收证据材料的凭证。这使得史师傅索赔的项目及数额无法明确。
三是经过向工商部门核查,发现该超市实际经营的地址注册的是宁波某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而非该超市,导致此案赔付主体不明。
针对案件存在的问题,范律师与史师傅沟通之后,明确了初步的调查取证方案。
由于超市方当时愿意与史师傅进行调解,相应的防备心理还比较弱,范律师建议由史师傅先与超市方进行沟通,在沟通的过程中取得证据,以备诉讼之用。在史师傅的配合下,范律师与该超市经理取得了联系,经理承认之前有收到过史师傅提交来的材料,也表示希望继续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纠纷。
在援助律师的斡旋下,史师傅和超市方分别向鄞州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递交了一份调解申请。同时,超市方也将史师傅的相关票据材料的扫描件以邮件的方式寄送给了援助律师。在超市方递交的调解申请中认可了史师傅在超市购物时摔伤的事实,并加盖了宁波某生活购物有限公司的公章。
经过鄞州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史师傅不同意超市方和保险公司提出的赔偿方案和责任承担比例,调解不成。援助律师根据前期取得的证据材料,准备好案件诉讼材料,于今年8月底将该购物有限公司案起诉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援助律师为最大程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对被告做了大量的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最终,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于近日达成调解及和解协议。该公司赔偿史师傅各类经济损失7.7万余元。史师傅在得到赔偿款后返还超市工作人员个人垫付多元。
发生纠纷后留存证据很重要
范律师说:本案是一起极为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史师傅在超市购物摔伤理应获得相应的赔偿,但案件的难点在于受损害事实的确认和证据材料的再取得。
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说:和史师傅一样,大部分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的调解协商过程中缺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比如,盲目听信赔偿义务方的说法,错将证据材料原件全部交给对方且无任何书面交接证据。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对方又拒绝交还证据材料,起诉要求赔偿时就会处于被动劣势地位。同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起诉时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当事人因缺乏经验以为挂牌单位即为诉讼被告,可能就会因被告主体错误而被驳回起诉。
来源宁波晚报首席记者王颖通讯员宋文军周晶晶
见习编辑李幕
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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